《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办理程序。
(一) 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到昆明市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窗口提交。
(2)网络提交。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为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申请受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 企业在递交申请资料时,受理部门应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设立食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及审查通则以及相应细则要求,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问题的,受理部门发出《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补正。
(6)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核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审批发证自受理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原则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