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存在着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问题,像这种问题提看起来很简单,不会引起公司的重视但是如果继续经营会构成无证经营而触犯法律吗?
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不构成无证经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与此不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包括之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并未做出类似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有期限的行政许可。现行法律规范仅对许可证到期后如何办理延续以及不再经营的注销等程序做出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法制机构认为,在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登记之前,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虽已到期,但不构成食品无证经营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注销分为主动申请注销(第三十六条)和监管部门依法注销(第三十七条)两种情形。虽然《行政许可法》对注销行为未做出具体程序规定,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依职权做出注销决定的,应向经营者进行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经营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但是食品企业在经营的时候各类证件应该主动延期,变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